问:我单位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培训费中,有些费用列支的是外部人员的讲课费,在符合计提比例的情况下能否直接在税前扣除?就讲课费而言,是否需要授课人开具发票?如果需要开具发票,是否还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1、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七)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因而,对于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支出应列入职工教育经费中。
2、付外部人员讲课报酬涉税问题
(1)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这些专家不是外部人员,不是中国境外的个人,贵企业不承担营业税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贵企业给这些专家的报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必须要提供发票的,因而应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2)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企业外聘人员讲课并付给报酬,如果该讲课人员与企业无雇佣关系,则应视为劳务报酬,应对于付给专家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