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 CXSDGSGL1 分类 会计
问:工程收入确认时间,是根据工程合同付款时间进行会计处理,成本入账,还是根据工程进度入账?能否根据工程预算情况入账?
咨询时间:2009-12-21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答:一、会计入账时间的确认会计准则对收入实现原则:一是与收入有关的交易行为已经发生或者商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二是收入的赚取过程已经完成,或者已获得在将来收取货款的法定权力。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两点才视为实现。
按照会计准则收入实现原则,一般是在产品销售时,即企业产品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对方时才确认收入。
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有以下几种情况:
1、小型工程在其工程完工时一次结算工程价款,收入的实现,是该工程合同款总额,直接开取工程收入的发票。财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当月将预收账款转入工程结算收入。有些工程,建设单位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合同时,对工程款结算—栏明确规定了备料款可收的百分比,进度款是按照工程的完工程度支付工程款,该工程的实际收到的工程款即为实现工程收入。
2、按工程的实际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工阶段的工程收入实现。完全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因而财务上应先按进度核定的工程款结算工程收入,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收入;或者在预收账款科目先出现借方余额,核报产值,待以后工程款收回时冲平,借:预收账款,贷:工程结算收入。
二、税务处理: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的规定,建造安装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为完成合同、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实行按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因此,施工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企业收到工程款的当天,或已完工程量的当天,一般以预收账款科目来备抵,以工程结算收入科目的发生为准绳,允许以当月的工作量为纳税申报期和会计结算期,下月初进行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答复时间:2009-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