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委托B公司代销商品,最终销售客户为C公司。这种受托代销方式下如何缴纳流转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9款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销手续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11号)规定如下:大连市果品批发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受托方)为货主(以下简称委托方)代销货物,并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代销手续费。对这一经营行为,根据现行增值税法法规,受托方(代销方)为委托方代销货物,其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对其从购货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均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得抵减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代销手续费;又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受托方从销货款中提取的代销手续费,是其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务而向委托方收取的价款,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当按法规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