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委托外国的研究机构做试验,会将一些零件运送出境作试验,但是报关金额为零,且产权不发生转移,那么增值税和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另外,我公司会以零金额报关出境一些包装物,运到国外供应商处,包装供应商为我们制造的零件,并再次运输入境,那么这些包装在出境时,增值税和所得税作视同销售处理吗?
答:1、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贵公司送出境作试验的零件,如果不返回,是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处理。运到国外供应商的包装物,包装供应商制造的零件并再次运输入境,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贵公司运送出境作试验的零件如果不返回,应视同销售处理,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运到国外供应商的包装物,包装供应商制造的零件并再次运输入境,不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