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将其500万元应收B公司(大型零售商场)债权转作对B公司的投资,其中哪个环节涉及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印花税只对条例中列举的凭证征税,A公司与B公司的债权转投资合同未在条例中列举中,因此该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就B公司而言,债务转资本涉及营业账簿印花税,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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