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企业为全资国有企业,其母公司上市时对A企业及A企业的下级全资子公司进行了评估,并根据国家规定将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增加国有资本。即A企业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和所有者权益,其下级全次子公司增加资产和所有者权益。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下文同意评估增值不缴企业所得税,评估增值资产可以按增值后的价值提折旧或摊销。现A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注销,对注销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拥有评估后的股权和债权,A企业在报损时能否用评估价值作为报损的基础?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资产发生的损失按调整后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确定有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