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部分员工是由劳务公司派遣过来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员工由劳务公司提供,如发生工伤,劳务公司按国家规定赔偿外,其余不足部分由我公司承担赔偿。由于工作的原因,偶尔有些工伤事件发生,我公司会一次性支付额外的工伤赔款给劳务工,请问:
1、我公司支付给劳务工的工伤赔偿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抚恤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是否可以按合同的约定,凭劳务工的工伤鉴定、领款签名等,作为公司的费用支出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一是关于个人所得税。如果劳务公司已按国家规定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的赔偿金,用工公司再支付的部分就属于超出国家规定标准之外的部分,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抚恤金”免税范围,应按“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关于企业所得税。按照合同规定由企业负担的,属于合理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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