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污水处理企业,经税务局批准,2006至2008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9至2011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企业2008年发生的亏损允许在2009年汇缴时税前弥补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上述规定,享受“三免三减”期间也属于企业的纳税年度,形成的亏损可以按上述规定弥补,但应注意税前可以弥补的亏损,不是会计账面核算的亏损,而应是经过纳税调整后形成的税法意义上的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