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支付给其他公司代管费,没有取得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假设企业据称的“代管费”与生产经营相关,已经实际发生,在扣除时,需要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足够”的“适当”凭据。由于其他公司为企业提供的劳务为营业税应税事项,所以企业应向其索要对应的发票,否则支付的该项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