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杭州某酒店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对外经营,年营业额2000多万元,地税局按营业收入1.5%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样有什么纳税风险吗?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经营旅店业(如:酒店)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六条规定,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9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八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二条规定,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
第八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将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以下简称分月汇总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28号)规定,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一般为1年,遇有国家税收政策变动等特殊情况可缩短,但不得延长。为平衡申报受理工作量,各地可视管户情况,分行业分月确定定额执行期的起止期。
国地税共管户定额调整周期也可与国税部门定额调整周期保持一致。
个体工商户其年营业额达2000多万,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该个体工商户应建立复式账簿。该个体工商户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根据上述规定,定期定额执行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在浙江,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执行期一般为一年。因此,地税机关按个人所得税营业收入1.5%计征个人所得税,是指在定期定额执行期内。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将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以下简称分月汇总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