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汽车销售中送客户的装饰品是否应视同销售?比如:汽车的售价为含税价10万元,另外送装饰品市场价值5千元,请问在会计和税务上如何处理?如果改成价值5千元的装饰含在车价10万元之内,又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用于对外捐赠,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汽车销售中赠送客户装饰品,增值税上应视同销售。对企业所得税而言,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视同销售,否则应视同销售。
账务处理如下:
1、购入装饰品:
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2、领用赠送客户: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
如果将5千元的装饰品含在10万元的车价中,也就是企业销售车和装饰品,共取得10万元。对装饰品而言,企业是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若装饰品和车的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账务处理如下:
1、购入商品
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2、销售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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