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母公司由于经营需要,用土地、房屋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不属于国税函[2008]514号规定的“不征收契税”的情况? “不征收契税”的行为,是否不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规定,在公司制企业重组过程中,母公司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对于此种情况,不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但为满足建设部门落实“先税后证”要求需要,仍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QQ登录
微博登录
微信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