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文中“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请问:
1、“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是什么意思?是不是所有的外资企业都属于这类?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所有的订单、采购、生产、销售、研发等等业务都是独立于集团企业,按我的理解不应属“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而且关联交易没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但是我公司2008年度亏损,为什么也要报送同期资料?
2、国税函[2009]363号的发文日期是2009年7月6日,为什么2008年度的亏损,也要依此文办理?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文件规定,“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是指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分险的企业。
如果如问题所述,外资企业承担所有的订单、采购、生产、销售和研发功能,应是一个全功能企业,不应是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文件中规定的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条款,可以不准备同期资料。
2、国税函[2009]363号文件的发文日期是2009年7月6日。在具体执行中,要求企业关联交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即承担的功能、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如果企业2008年度关联交易发生亏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发生亏损的原因,不需准备同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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