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09年10月出口一批货物到国外,假设金额为100万美元,在12月我公司已经办理了出口退税。但是此批货物由于某些原因发生退货60万美元,货物于2010年4月退回我公司,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否要开红字的外销发票?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又如何操作?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规定,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后,如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或转为内销,企业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缴已退(免)的税款。补缴的税款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规定:……4.《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4)出口发票;(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2010年发生从境外退运2009年度销售货物(该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系统中,应办理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单证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公司办理单证申报后,在系统中不需做其他处理。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取得相关资料后,可开具红字出口发票。
账务处理如下:
1、冲减收入:
借:应收账款(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冲减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冲减原出口销售额乘以原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2、缴纳免抵退税款:金额为原出口销售额乘以原出口退税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