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 QYHY****** 分类 税务
问:根据北京市八部门《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京商务资字[2009]351号)规定,北京市政府将给予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一次性资金补助以及分若干年发放资金奖励。请问这种性质的资金补助以及奖励,是否为免税收入?会计上如何入账?
咨询时间:2010-04-06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答:为促进首都经济发展,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北京市政府制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9]15号)文件,该文件对地区总部在注册资本金额、租用办公用房、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年营业收入等方面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不同的资金补助。
同时,为了更好的贯彻京政发[2009]15号文件,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八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京商务资字[2009]351号),该规定,将政府补助资金根据不同情形进一步细化了具体金额。
根据上述两个相关文件,我们认为,可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该文件中的“财政性资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是这样定义的: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取得所述补助,符合不征收税收入,可不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答复时间:2010-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