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2009年初“坏账准备”会计口径贷方余额100000元,税收口径余额为50000元,余下50000元在计提年度已进行纳税调增处理。本期我单位发生坏账损失,会计处理已冲减坏账准备70000元,2009年末“坏账准备”贷方余额30000元。请问:
1、本期发生坏账损失使用年初“坏账准备”余额,是否还需税务机关审批?
2、如果需要审批,但我单位未办理税务审批,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3、如果需要审批,且我单位已办理了审批,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8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坏账损失不属于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为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当年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在发生当年申报扣除。因此,本期发生坏账损失使用年初“坏账准备”余额,也应经税务机关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二条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公司应按上述规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2、本年坏账损失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会计上冲减坏账准备,不影响损益,不涉及纳税调整。
3、本年坏账损失已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会计上冲减坏账准备,不影响损益,应做纳税调减20000元(损失金额70000-准备金余额50000)。填列在《纳税调整项目表》第42行“财产损失”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