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加油站内设立超市,客户在加油时根据加油金额给与一定的返利,返利方式是在超市内选择相应金额内的物品,而油品的销售发票仍按标价开具,返利和油品销售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请问返利金额和超市销售如何账务处理?涉及的税务风险有哪些?
答:公司在销售油品时,所称的“返利”,我们分析认为是一种销售折扣方式,其税务处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根据上述规定,如企业不能按此操作,超市中“被选择”的商品,应按销售价格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并申报应缴纳的增值税。
会计处理请参考下列分录: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