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股东A、B各投入注册资本100万元,后C投入400万元,其中100万元为注册资本,300万元为资本公积,然后再将300转为实收资本。新《公司法》*9百七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问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是否受新法限制?
答:《公司法》*9百六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9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根据上述规定,资本溢价应当列为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可作于增加公司资本,且该资本公积金可全额用于转增注册资本。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后,也是要受“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限制”。
如,A现金出资100万元,B现金出资100万元,设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X公司。后来C股东实物出资400万元加入,X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A,B,C各占1/3股权)。
此时,X公司的货币出资额为200万元(100+100)≥90万元(300×30%);因此C股东可以实物400万元加入,占股权1/3,X公司注册资金为300万元。
X公司用资本公积300万元转增资本,X公司注册资本为600万元(A,B,C各占1/3股权)。
此时,X公司的货币出资额为200万元(100+100)≥180万元(600×30%);因此X公司可以用资本公积300万元转增资本。
如果A公司出资100万元(现金60万元,实物40万元),B实物出资100万元,设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X公司。后来C股东实物出资400万元加入,X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A,B,C各占1/3股权)。
此时,X公司的货币出资额为60万元<90万元(300×30%);因此C股东不能实物400万元加入,占股权1/3,X公司注册资金为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