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采购货物时,已收到货物,但未收发票时,先暂估入库,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其他应收款——待抵进项税金
贷:应付账款
当发票到达时,再将上述凭证冲回,重新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待抵进项税金(取得发票,但未办理认证手续)
贷:银行存款
当发票认证通过时,再将“应交税费——待抵进项税金”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科目。
请问上述会计处理正确吗?
答:目前,除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和试点地区采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企业外,其他企业在“应交税费”不能设“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1、暂估入账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
2、冲回暂估
借:库存商品(红字)
贷:应付账款(红字)
3、收到票据
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若为特定企业则:
收到票据时:
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比对通过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对特定企业而言,月末“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可有余额。
相关政策依据如下:1、《企业会计准则》(2006)
2、《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