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风力发电企业,2009年6月签订了32台风力发电机组的购买合同,并于年底前预付了大部分货款,电机组已于年底前安装完毕,因需要在2010年通过调试后才能使用,故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2010年1月1日我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是2010年1月1日后取得的。我企业在3月份后开始发电,并取得了*9笔收入。请问2009年通过预付款购买了设备,但发票在2010年1月1日后取得的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在2010年1月1日后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又进一步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9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根据以上规定,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以上规定,应当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则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