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制药企业的研究所领用药品用于检验,是作为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转出?
答:制药企业的研究所领用药品用于检验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也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即不需要作视同销售,也不需要做进项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