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5.12”汶川地震重灾区的企业。2008年震后为恢复灾区供应,商务部给我公司捐赠了一批汽车,按当时规定我公司获得的这批捐赠属于免税收入。现税务局对我公司进行检查时提出,因为我公司获得的这批汽车属于免税收入,其相应的折旧不能够进入税前扣除。请问免税收入形成的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除另有规定外,“5.12”汶川地震重灾区的企业,接受捐赠的汽车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计提的折旧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