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拨付项目资金在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发生支出抵减本科目,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50%加计扣除?
答:是否能加计扣除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研发费用,首先应确定“财政拨付项目资金”是应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如果属于应税收入,则符合规定的研发支出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如果属于不征税收入,那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不得扣除的,更不存在加计扣除的问题了。
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是应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可以根据资金来源、性质等具体情况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判断,需要计入应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