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请问“成本利润率”中的“利润”指的是主营业务利润还是利润总额?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第二条第三款对所述公式中的相关指标口径明确为,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中的“利润”应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同期利润,即同类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售价超过成本的溢余部分,而不是泛指主营业务利润或者利润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