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9条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问该计提是差额提取还是按年末余额全额提取?如某公司2008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为1亿元,已计提担保赔偿准备100万元,2009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为1.5亿元,请问该公司2009年计提担保赔偿准备150万元,还是50万元?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9条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三条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9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为1.5亿元,则应按1.5亿元计提150万元,但2008年已计提100万元,应补提50万元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