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生产的有机肥经有资质的机构检验,符合有机肥标准。但是我公司生产的有机肥主要原材料除牛粪、腐殖叶外,还有20%的珍珠岩,不知含有20%珍珠岩的有机肥是否可享受有机肥减免税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生产的有机肥只要符合上述标准,就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相关资料申请免征增值税,否则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企业可根据生产有机肥的执行标准判断是否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