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超过保质期遭退货(企业与销售商约定在销售额的0.5%范围内)而报废,是否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及霉烂变质损失而需进项税额转出?出售2008年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按4%减半缴纳增值税,如该固定资产报废,其残值出售取得收入也需缴增值税吗?如需缴纳,是按17%还是4%减半确定税率?
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对照上述规定和问题所述情形,我们分析,企业产品报废可能会存在因经营管理不善因素。如对市场供求情况估计、生产计划安排等方面的不足。如企业提供的排除管理不善原因证据不充分,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其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
2、出售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已不是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销售报废固定资产残料,我们认为适用17%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