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月公司是亏损的,但所得税按月计提和缴纳,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吗?正确的会计处理应该是怎么样的呢?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二十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公司应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12月31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企业本月末非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本月亏损,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待12月31日再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复核,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计提预缴企业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年末,复核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递延所得税;确认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确认应补退税。同时,对以前月份预计的所得税费用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