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性企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废料。现在供应这些材料的厂家同意回收这些废料。请问能开增值税发票吗?如果可以开,发票上名称栏写废料可以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9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废料给供应厂商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则按废料适用税率征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按3%的征收率征收,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票的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开具发票时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因此,在发票名称栏不能只填废料,应填写具体的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