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度所得税汇缴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的规定?
问:自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个政策中,时间的规定让我们基层操作人员在理解上产生了异议,如果2009年汇算时候的所得额是1万元,那么缴纳所得税时候,减半征收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规定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间执行。
因此,2009年度的汇算清缴不适用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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