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9条“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是否仍有效?
答:《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规定,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文*9条中“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管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人原价后的差额计征”,2005年6月1日后按国税发[2005]89号文第三条*9款规定处理。但2009年度,应按财税[2008]174号文*9条有关规定处理,其中“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