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办公用车采用租赁的方式,出租方是一家服务公司。租赁协议上写明:租赁费5万元,油费3万元,保险费1万元,修理费1万元,合计10万元。服务公司只能提供服务业发票,请问油料费、修理费等取得服务业发票可以吗?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因此,服务公司为租赁汽车而向企业收取的油料费、修理费应一并作为租赁收入计征营业税,就收取的10万元一并向企业出具租赁发票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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