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被投资企业减资,投资方收到返还的投资款时如何做账务处理?
答:该返还的投资款,应区分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对应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减少部分),未分配利润的收回等。
若企业对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会计处理如下:《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对应的投资成本,含计入被投资企业资本溢价)
投资收益(对应减资时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额)
若企业对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