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前列支票据的种类有哪些?除了发票,财政监制的专用票据以及财政部和解放军总后勤部共同监制的通用票据能否在税前列支?
答: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票据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
2010年财政部颁布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中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请对照其中相关规定,以确定是否取得了符合规定的财政票据,只有符合规定的财政票据才可以依法申请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规定,根据《发票管理办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对外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的法规,武警、军队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票据管理法规》(后财字[1999]81号)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明确法规,“本法规所称票据,是指军队单位在业务往来结算,价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提供服务等非经营性经济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军队在地方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保障性和福利性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票据管理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