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一家新投产的企业,由于主要设备全部进口,所以请了一些外国专家。这些外国专家一部分工资在国内支付,由我公司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还有大部分工资是在香港支付,由于政策及其他的原因,这部分工资在香港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回各自国家(基本上是美国)自行申报缴纳。现在我公司由于重组等原因,需将在香港支付这部分工资移到国内支付,这样就面临着要扣缴比原来多许多的个人所得税。据我们了解,美国与我国是有税收协定的,在国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美国抵免。请问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是否高过我国?如果在我国多缴部分美国是否能够退税?
答:美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十分复杂,居民的婚姻状况不同,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也差别很大。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分为:已婚合并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已婚分别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单身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户主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等。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税所得=全部所得-不予计列项目-扣减款项-免税项目。
根据应税所得查找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款,再扣除税收抵免税款和已付税款,计算出最终税款。
因此,应结合美国人员的具体情况,才可计算出相应的税款。
《中美关于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美利坚合众国,按照美国法律规定,美国应允许其居民或公民在对所得征收的美国税收中抵免:(一)该居民或公民或代表该居民或公民向中国缴纳的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该美国个人在中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在美国进行抵免。一般来说,当年在中国缴纳的税款不足抵免的,可留到下一年度继续抵免,美国不会退还个人在中国缴纳的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