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日本某公司驻东莞代表处有一位日籍员工,是由日本总公司直接派驻福建晋江,每年在福建晋江常驻时间超过183天,并在当地办了居住证。这位日籍员工的薪金由日本总公司发放,也在日本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位日本员工要否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可否在东莞代表处代扣缴纳?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应在中国境内任职、履约、受雇而取得的所得,不管是境内企业还是境外企业支付的,都属于个人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和《中日税收协定》的规定,外籍人员在境内停留时间超过183天,不满一年的,应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境内外所得都应在中国境内纳税。
具体税款的计算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文件明确,按照国税发[1994]148号第三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仍应适用国税发[1994]148号第六条规定的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根据上述规定,该税款既可以由该外籍人员直接申报,也可有外籍人员委托东莞代表处代为申报纳税。由于东莞代表处并不向该外籍人员支付任何收入,因此东莞代表处并无法定扣缴义务。但可协助该外籍人员在华履行申报义务,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外籍人员在华任职受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