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按现行的税法折旧年限规定,电脑类的电子设备按3年折旧。我公司新购进一批电脑,如果现在开始按3年的折旧年限计算,以前购入的按5年折旧年限计算的电子设备,可否从现在改按3年的折旧年限计算呢?如果可以,具体应怎样处理呢?
答: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通常情况下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属变更的,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二、纳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9条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新法实施之前购置资产的折旧年限可以选择新法规定年限,也可以继续选择原税法规定年限。
比如2006年12有31日购进电子设备入账价值9万元(暂不考虑残值),2007年度与2008年度折旧均分为5年计提并税前扣除,每年1.8万元。2009的初,已累计折旧3.6万元,账面价值5.4万元;2009年根据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可以就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5.4万元在剩余折旧年限1年计算折旧。
当然,企业会计上原折旧年限5年仍符合新税法“不低于3年”的规定,企业仍可按原来的折旧年限计算税前扣除折旧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