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09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010年想将财务正规化,转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查账征收?资料如何提交?如果从3月起被认定为查账征收企业,那么1、2月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方会对其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到每年对企业进行征收方式认定时,对于核定征收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但各地税务机关具体需要提供资料及程序有不同规定,请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为妥。
2、对于征收方式的认定,一经认定是对企业一个纳税年度的认定,不会出现在同一个年度中前两个月核定征收,而后十个月查账征收的情况,如果企业被认定为2010年查账征收,则应从2010年1月至12月都采取查账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因此,如果企业的鉴定结果成为查账征收企业,则对于其在前几个月按核定征收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按预缴企业所得税处理。
3、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