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地块房地产开发公司已交土地出让金,但地上附作物(包括房屋)等都没有拆迁,即土地还没有交予房地产公司使用,请问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