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是投资管理公司,受投资人委托对某投资项目B进行投资管理,并协议约定收取B公司所得税后收益的20%作为其管理分红。A与B均为有限责任公司,A不是B的股东。请问A公司以何种形式取得该笔分红?该分红已在B公司缴纳所得税,在分给A公司后在A公司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因此,管理公司利用自身管理技能为B公司提供有偿项目管理服务,报酬标准为B公司税后利润的20%.管理公司应就该笔服务收入申报“营业税——其他服务业”,并向B公司开具服务业发票。
企业所得税时申报时,A公司应将该笔服务收入计入收入总额一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再问:现在国家在鼓励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如果作为投资管理人,接受投资人的委托管理其投资,并按约定取得管理分红(已在投资公司或项目公司完税),该笔分红是否还需缴税?
再答:红利是基于股东权益而获得的投资收益,投资管理公司基于提供管理服务,约定按“税后利润”的20%作为报酬标准,是管理公司的经营性收入,与股东分得红利的性质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