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问题及回复】
咨询提问及回复时间:2008年11月18日
问:关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确规定。而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开办费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我公司是按三年摊销,还是按照会计处理口径一次计入当期损益?如何处理二者的差异?
答:关于开办费,新税法里并没有明确,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指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但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把开办费明确为长期待摊费用,相应的,新的会计准则也一改原来老会计制度下把开办费在长期待摊费用归集的提法,而改为发生时直接在管理费用列支。
所以,我们理解在新税法下开办费的处理与会计准则的处理是一致的。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
再次回复时间:2010年6月20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发生的开办费纳税处理时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选择从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低于3年的期限内摊销,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