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从被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不支付给外方股东,而是直接向被投资方或其他内地企业的投资,请问该部分税后利润是否要缴10%的预提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年)》(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2008年以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无论是否用于再投资,应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但不包括2008年以后分配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