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7年2月,我公司通过公开拍卖及法院《民事判决书》拍得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A公司债权,拍卖成交金额300万元,债务原值为1000万元。
而后我公司起诉A公司,通过法院《执行裁定书》,将A公司拥有的房产400万元、A公司持有B公司的股权75%作价200万元及A公司持有C公司9%股权作价100万元抵债给我公司。
为了房产及股权顺利过户,2009年我公司与A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对A公司的剩余债务(包括剩余本金、利息)均予以免除。
在此债务重组中,我公司因免除了债务人的剩余债务而获得:(1)非现金资产(房屋)即债务重组所得100万元(400-300);(2)债权转股权即债务重组所得300万元(200+100)。
由于上述第(1)项债务重组所得占我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80%以上,请问我公司能否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第(2)项债权转股权业务,能否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即股权的计税基础为零,企业的其它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答:问题所述为通过拍卖取得的债权能否适用企业重组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9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第三条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根据上述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债权人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所得。
公司通过拍卖取得A公司债权,再由A公司清偿债务,不属于财税[2009]59号文规定的债务重组,不适用特殊性处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