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医院为一家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其他医院运用各自优势开展合作经营,即我医院委派所属医务人员(主要是医生)到对方医院,使用其医疗证照和诊疗场所及设备共同开展、完成医疗服务,并以双方各自投入为基础协议分配医疗服务收入。请问我医院分回的合作收入是否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医疗服务收入”范围?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根据问题所述情形,医院取得的分配医疗服务收入属于派出医生到对方医院工作取得的报酬,医院的服务对象为对方医院。
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中对医疗服务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对医疗服务的界定精神不变。
因此,该分配收入不属于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不能享受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