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以土地出让金的形式取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用于工程建设,但有部分土地并未使用,请问该部分未用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以土地出让金的形式取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后,虽尚未动工使用,也要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