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原来租用其他单位的土地及厂房,后来我公司加建和铺设了一些管道及附属设施。由于现在需要搬迁厂房,但这些管道和附属设施却无法搬迁,因此我公司将它们与其他一些不再需要的设备一起作价20万元售给出租方,请问对此我公司应该作何账务处理及如何纳税?
答:首先应将20万元在不需用的设备和管道及附属设施间分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根据上述规定,转让管道及附属设施,属于销售不动产。企业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销售不需用的设备,属于销售货物,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若设备为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应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若设备为2008年12月31日以前(企业属于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企业)购入,应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规定,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4%/2;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账务处理如下:
一、转让管道及附属设施:
《企业会计准则(2006)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1801长期待摊费用: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因此,企业对租入土地及厂房,发生的加建和铺设管道和附属设施,应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
转让管道及附属设施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长期待摊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借/贷: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二、销售旧设备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收到销售款:
借:银行存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若为小规模纳税人,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结转固定资产净损益:
形成亏损: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形成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