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给客户开具的服务业发票被客户遗失,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开具的发票为地方税务局的服务业发票。
客户丢失发票可向开具方提出出具证明的请求。开具方在查对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无误后,可按原来的实际情况出具书面证明,并将原发票存根复印件交丢失方备查。
参照《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企业遗失收款方开具的发票联如何处理等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1995]380号)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联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除外)等专业发票,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
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作原始凭证。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如属外市县企业出具的发票复印件,只要能作必要说明(不一定完全符合我局规定的内容),并加盖公章,也可代作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