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实现集团化和专业化管理,拟分设两个分公司(非同一县市),将现有经营业务及资产划入相应专业的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在分立过程中存货是否需要先由总公司开票纳税,分公司再行抵扣?
答:《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设在非同一县(市)的总分支机构,存货移动本身并不发生视同销售情形。但如果分公司发生国税发[1998]137号中列的任何一种情形,即对外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的,总机构应确认移动存货的视同销售销项税额;同时,分支机构凭总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时申报进项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