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2005年成立当年获利,享受“免二减三”优惠政策。我公司在2007年又上新项目,追加投资100万美元,当时我公司不知道追加投资优惠政策。请问现在可否申请再投资退税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
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2007年底以前已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可以申请退税。如果未能在2007年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则不予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