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工业企业,2008年投资于另外一家公司,当年分回20万投资收益,我公司做了减免税备案,税务局也给予这部分投资收益免税。2009年又分回了17万元投资收益,我公司没有做减免税备案,会不会因为没有备案,分回的投资收益被要求缴税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备案是必须要进行的,只是备案分为事前与事后,对于事前备案是指未备案则不能享受,即备案是享受优惠的前置条件,而对于事后备案,则并没有将备案作为享受优惠的前置条件,企业可先自行享受,税务机关则可在审核后发现不符合的情况取消其减免税。
但对于事前备案与事后备案的划分应根据上述国税函[2009]255号文件规定由各省自行确定,请企业按照所处省份的具体规定执行。但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企业将面临纳税机关因无法行使符合性审核而被取消其应享受的减免税优惠。